委員會
健保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灣外科醫學會「健保委員會」組織簡則
原條文89.10.21第17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擬訂。 97.10.18第21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修訂第六條。 107.7.14第26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訂第三條委員人數。
第一條:
台灣外科醫學會為處理外科與健保方面之相關事宜,特設置「台灣外科醫學會健保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負責處 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議,並得出席理監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須提報理監事 會通過。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及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之。
第四條:委員條件:
一、必須為本會會員。
二、各次專科醫學會指派專責健保事務之醫師代表一人。
三、各層級醫院具代表性之外科醫師各二人。 四、其他由主任委員衡量遴聘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任務 :處理外科與健保方面之相關事宜。
第六條:本委員會適時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單一且單純或急迫性的問題可採電子通訊方式提供意見或委由主委與總幹事處理,但重要議題仍需集會討論。
第七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