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
教育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灣外科醫學會「教育委員會」組織簡則
原條文89.10.21第17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擬訂
→93.07.17第19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新增第4條並修正第3條及第5條第1款
→93年8月4日衛醫字第0930091228號函准予備查
→95.03.04第19屆第7次理監事會議通過刪除第5條第4款。95.07.08第20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6條
→108.06.22第26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新增第5條第4款
第一條、
台灣外科醫學會為擬定有關外科醫學繼續教育課程,以及外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特設置「台灣外科醫學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議,並得出席理監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及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中繼續教育積分之制訂與修正,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二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之。
第四條、
委員資格:擔任主治醫師十年(含)以上或具教育部部定講師(含)以上。
第五條、本委員會任務:
一、制訂與修正外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與成效考核評估辦法,教育積分認定辦法經行政院衛生公告後始得施行。
二、審查外科專科醫師之繼續教育積分並辦理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之展延(換證)工作。
三、核定其他相關單位或醫學會所舉辦學術活動申請積分認定案。
四、辦理外科住院醫師教育訓練課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另聘各區地方月會召集人,11個分區為:北區、基隆區、桃園區(民國96年新增)、竹苗區、中區、嘉雲區、台南區、高屏區、花蓮區、蘭陽區及台東區,任期一年,各區召集人出缺或有ㄧ位以上之候選人時,由本委員會協調該區教學醫院並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或聘任之。
第七條、
地方月會召集人負責該區地方月會之安排,就近統籌該區教學醫院新增或退出輪辦月會等相關事宜,以定期辦理地方月會之學術活動。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以通訊方式討論以達共識。
第九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