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
外科重症加護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灣外科醫學會「外科重症加護委員會」組織簡則
97.10.18 第 21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擬訂。107.7.14 第 26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第六條。 111.4.16 第 28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委員人數。
第一條、
台灣外科醫學會為提升外科重症加護品質,特設置「外科重症加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負責處理 本委員會之業務,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議並得出席理監事會 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 11~18 人及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 後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 補聘任之。
第四條、委員資格:
一、於醫學中心擔任外科重症相關部門之主治醫師 5 年以上者。
二、於教學醫院擔任外科重症相關部門之主治醫師 10 年以上者。
第五條、本委員會任務:
一、推廣及參與外科重症醫療政策的規劃與推動。
二、發展與推動外科重症加護之研究與服務。
三、規劃外科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課程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師資培訓。
四、辦理外科重症加護醫學專科醫師考試資格審查、考試命題及評分。
五、加強與重症相關學會間的協調與連繫。
六、處理其他外科重症加護相關事宜。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以通訊方式討論以達共識。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須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始得行之。
第八條、
本簡則依據本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